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世娟、姜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异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异32号
  • 案件名称

    李世娟、姜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世娟;姜昆;朱军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异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世娟,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姜昆,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在本院执行李世娟、姜昆与朱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院解除被执行人朱军的房屋、车辆、林地、人参的查封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世娟、姜昆称:异议人于2021年9月1日,跟法院工作人员上被执行人朱军山场拍照取证,为防止被执行人朱军恶意转移财产,拍照为以后作为证据,被执行人朱军不配合,不让拍照取证,如在没有拍照取证被执行人朱军名下财产被解封,被执行人朱军恶意将财产转移,日后对异议人赔偿有争议,异议人将找法院赔偿损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在贵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准备拍卖被执行人的15725株人参,能否拍卖成功无法预测,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现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为20037358号房屋、银行存款、工资卡、林权和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小地名大东沟38林班,46-54小班,面积35.40公顷林地内的人参。异议人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21)吉0521执240号执行裁定书四份。被执行人朱军称:异议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继续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依据生效的判决,本案尚应执行的标的额为80余万元,目前贵院已将被执行人位于西江镇太平村1076.25㎡内15725株林下参查封并进行了评估和拍卖,评估价值为201.28万元,依据该评估价格,正在履行拍卖程序,该拍卖标的的价值超出了应执行标的额的近3倍,远远高出应执行的额度,而异议人却罔顾这一基本事实,要求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的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李世娟、姜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吉0521执2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军名下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府西街,产权证号为20037358、面积90.27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吉E×××××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位于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大东沟、林权证号为052156829、面积为35.4公顷的林权,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林权证号为1300006/1300007/1300008/130009/1300010、1500336面积总计345.1亩林权,查封被执行人朱军承包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小地名大东沟,林班38、小班46-54,面积为35.4公顷林地内的全部人参,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世娟、姜昆申请对被执行人朱军承包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小地名大通沟,进山场大门右边北山坡人参进行评估。本院委托通化瑞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朱军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大东沟,进山场大门右边(小平房对面)北山坡,种植面积为1,076.25平方米,数量为15725株人参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估价为2,012,8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吉0521执2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大东沟,进山场大门右边(小平房对面)北山坡,种植面积为1,076.25平方米,共15725株人参(以实际为准),现已进行网络拍卖。2021年8月6日根据被执行人朱军的申请,我院作出(2021)吉0521执2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军名下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府西街,产权证号20037358,面积90.27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吉E×××××号丰田牌汽车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位于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大东沟,林权证号为052156829,面积为35.4公顷的林权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林权证号为1300006/1300007/1300008/1300009、1300010/150036,面积总计345.1亩林权的查封。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吉05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军赔偿数额为1,066,493.19元,朱军不服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朱军已给付164,861.98元,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还差901,632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娟、姜昆与被执行人朱军的执行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朱军所有的部分人参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00余万元,并进行了拍卖,而该案的执行标的额仅为90余万元,故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军人参的价值已超出其应赔偿的数额,异议人李世娟、姜昆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朱军的其他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异议人李世娟、姜昆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世娟、姜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魁忠审判员  宣金富审判员  石恩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智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