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2执3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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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2执3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2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75-8-1号。 负责人:陈新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霞,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河东新区4114号。 法定代表人:牛攀宇,总经理。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2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253586元,支付所欠保险费253586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3.85%的利息(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清时再行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551.89元,以上合计256137.89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74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重型牵引车18辆、挂车17辆及“戴纳肯”牌小型越野车1辆,我院已对上述车辆采取轮候查封;我院在(2021)新0202执90号案件中实际控制12辆车,但因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云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车辆未能实际控制。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应受偿的金额为256137.89元,未受偿金额为256137.89元。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所欠保险费253586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3.85%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7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0202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全审判员 孙鑫迪审判员 栗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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