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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建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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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90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建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建峰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905号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枝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洁,女。被告:张建峰,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琦法官助理  李洁华书 记 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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