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翔、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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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386号案件名称
焦玉翔、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焦玉翔;苗卫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386号 原告:苗卫东,男。 被告:焦玉翔,男。本院在审理苗卫东与焦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卫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苗卫东负担。 审 判 员 高玉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艳玲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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