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道虎与被执行人葛勇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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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315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道虎与被执行人葛勇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道虎;葛勇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陈道虎,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葛勇,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道虎与被执行人葛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道虎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申请,不再就(2021)皖15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3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思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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