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骨科医院、钱云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1执18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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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执18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台州骨科医院、钱云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台州骨科医院;钱云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1执1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骨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椒江区葭沚街道水门村。 法定代表人:章仪,该医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云禹,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骨科医院与被执行人钱云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民终486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4月22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642840.44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828.4元、案件受理费8668.8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查找无果,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3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24855.6元,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费8828.4元、案件受理费8668.8元后,剩余执行款7358.4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已另案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钱云禹持有的在台州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元占比50%的股权及其在浙江宇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450万元占比90%的股权,上述公司皆已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7358.4元。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1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宗勉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郑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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