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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落义、李敏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6民初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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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26民初1295号
  • 案件名称

    张落义、李敏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落义;李敏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26民初1295号原告:张落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李敏峰,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原告张落义与被告李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落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落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落义负担。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亚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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