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落义、李敏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6民初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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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26民初1295号案件名称
张落义、李敏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落义;李敏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26民初1295号原告:张落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李敏峰,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原告张落义与被告李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落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落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落义负担。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亚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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