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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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53号案件名称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53号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南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寺庄镇雅沟村。身份证号码:14052319660315843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闫育书记员 王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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