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借款合同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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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1353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借款合同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举 证 通 知 书(2021)辽1281民初1353号郭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与认可的,你方于收到本通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审判员 郭书杰书记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说明:1、一审案件用;2、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送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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