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显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巫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6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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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325号案件名称
高显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巫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显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巫玉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6325号 原告:高显均,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333号18幢四楼01-0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RJQWXJ。负责人:郑跃建,总经理。被告:巫玉涛,男,200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高显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巫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高显均于 2021 年9 月2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显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代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显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显均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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