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吴红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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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204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吴红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吴红章;吴义章;刘永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204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大道南侧(永昌酒厂楼下)。负责人:刘燕妮,该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该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吴红章,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吴义章,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刘永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与被告吴红章、吴义章、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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