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梅、乔建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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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020号案件名称
崔红梅、乔建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红梅;乔建武;白靖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020号 原告:白靖东,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乔建武,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崔红梅,女,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白靖东与被告乔建武、崔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白靖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靖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白靖东负担。 审 判 员 常 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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