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龙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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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610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龙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龙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610号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汇处西南角综合楼。经营者:肖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波,男。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与被告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撤回对被告龙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星月酒吧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撤诉,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学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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