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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凡、隋玉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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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27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凡、隋玉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凡;隋玉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凡,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隋玉伟,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陈国凡与被执行人隋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1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隋玉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国凡油款27,000.00,诉讼费237.50.00元、执行费30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隋玉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凡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隋玉伟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电话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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