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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红、郭三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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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734号
  • 案件名称

    孙世红、郭三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孙世红;郭三元;沙海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孙世红,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郭三元,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子长市水务局职工,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沙海霞,又名沙元元,男,汉族,居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世红与被执行人郭三元、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三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孙世红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执行人沙海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郭三元的工资收入6500元,2021年8月6日,又划拨了被执行人郭三元的工资收入12300元,2021年8月24日,从被执行人沙海霞的账户中划拨了26100元,合计44900元。剩余10100元申请执行人愿意等待划扣被执行人郭三元的工资,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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