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华忠与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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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58号案件名称
叶华忠与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叶华忠;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华忠,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孙春锋。上诉人叶华忠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4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华忠上诉称,案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地和租车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签订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管辖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案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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