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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7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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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7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被执行人: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7号凯悦大厦8楼802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建。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305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51175元,利息200000元,共275117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因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三、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视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处置。2021年9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751175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275117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三合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视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宋世伟审判员王翔云审?判?员?宋怀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宏   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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