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桂青与周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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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867号案件名称
唐桂青与周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桂青;周建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867号原告:唐桂青,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周建义,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唐桂青与被告周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唐桂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桂青负担(已付)。审 判 员 练 斌法官助理 卢李霞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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