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祝高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31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3171号
  • 案件名称

    祝高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祝高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171号被执行人:祝高升,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给付诉讼费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高升有可供冻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高升的银行存款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171号被执行人:祝高升,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给付诉讼费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高升有可供冻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高升的银行存款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