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高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3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3171号案件名称
祝高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祝高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171号被执行人:祝高升,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给付诉讼费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高升有可供冻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高升的银行存款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171号被执行人:祝高升,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06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给付诉讼费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高升有可供冻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高升的银行存款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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