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杨、孟凡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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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150号案件名称
赵杨、孟凡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杨;孟凡仁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150号原告:赵杨,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孟凡仁,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诉被告孟凡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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