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青岛唯科电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77号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青岛唯科电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青岛唯科电子有限公司;杨绍泰;韦小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77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人民东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36819437。负责人:李至人,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青岛唯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1号楼2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504258844。法定代表人:杨绍泰。被申请人:杨绍泰,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韦小宁,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唯科电子有限公司、杨绍泰、韦小宁名下480619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以自有财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唯科电子有限公司、杨绍泰、韦小宁名下480619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悦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迪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4288号 下一篇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同德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