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国、董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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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监5号案件名称
刘金国、董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金国;董宝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监5号监督机关: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金国,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原审被告:董宝龙(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审原告刘金国与原审被告董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辽13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辽1321民初501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民监[202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董 庆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田喜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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