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明、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70号案件名称
陈智明、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智明;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明,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平安里81号3单元303户。法定代表人:刘生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衡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上诉人陈智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智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智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金国、董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监5号 下一篇 刘萱、长沙小小蚂蚁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