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均与余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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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641号案件名称
李传均与余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传均;余太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641号 原告:李传均,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余太海,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传均与被告余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传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均负担。 审 判 员 马中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叶 贇 书 记 员 余 杰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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