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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吴忠市利通区海捞汇火锅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知民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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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知民初1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吴忠市利通区海捞汇火锅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吴忠市利通区海捞汇火锅城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知民初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层22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婷,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学鹏,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海捞汇火锅城,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黎明街93号。        经营者:马春宝,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海捞汇火锅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海捞汇火锅城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陈秀霞审判员    王平审判员    刘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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