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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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189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某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189号原告:王某,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该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高万斌审判员 乔祥林审判员 薛东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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