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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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862号案件名称
彭博、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博;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862号原告:彭博,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桃源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兰光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博诉被告沈阳市税务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劳务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彭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博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靖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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