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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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809号案件名称
沈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沈军,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胡震,该公司经理。沈军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徐劳人仲案字【2021】第261号仲裁裁决书。沈军以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驳回沈军的执行申请。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沈军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徐劳人仲案字【2021】第261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定书于2021年7月2日分别向沈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邮寄送达。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服徐劳人仲案字【2021】第2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立案庭邮寄立案材料,案号为:(2021)苏0302诉前调3467号。以上事实有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21)苏0302诉前调3467号卷宗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系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故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徐劳人仲案字【2021】第26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军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王文庆审判员 盛如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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