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钢、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08号案件名称
何金钢、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金钢;于丽;王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何金钢,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于丽,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申请执行人何金钢与被执行人于丽、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民终3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金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裁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4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于丽、王军民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于丽银行存款20.45元、7.83元,网络资金9.4元,冻结被执行人王军银行存款,13.98元、10.22元,网络资金3.58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于丽、王军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金钢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洪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宏源选矿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473号之四 下一篇 韩某与赵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4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