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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艮锋、郑忠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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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艮锋、郑忠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唐艮锋;郑忠良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艮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锐,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忠良,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唐艮锋申请执行郑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忠良应向申请执行人唐艮锋返还租金8870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4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忠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被执行人郑忠良居住地调查了解,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郑忠良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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