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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7执异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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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7执异20号
  • 案件名称

    李瑞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瑞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7执异20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瑞良,男,汉族,现住高邑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25-27层。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0号军招C座4层。法定代表人:郭乃朝,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瑞良不服(2021)冀0127执3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良申请称,对(2021)冀0127执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23日,异议人经石家庄泰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向经办人张春梅转账房屋订购金25万;2014年3月15日,异议人与泰德公司补签房屋订购协议,并于2014年3月18日支付购房款余额20.525万元;2019年6月28日,异议人与金龙公司签订东风小区购房认定及交房情况说明,确认异议人与泰德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真实有效。2019年8月20日,金龙公司向异议人发放交房通知单;2019年11月28日,异议人向金龙公司缴纳了天然气、电力暖气配套建设费15197元;2020年6月30日,异议人办理了入住手续并缴纳了装修质保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4579.8元;2020年8月5日,异议人开始装修房屋,陆续支付装修费、家具、家电购置费等约13万元。现因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异议人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查封,现异议人无法办理后续的房屋登记、办证等相关手续,该查封给异议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15日,异议人与泰德公司签订《东风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南区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异议人定购涉案房屋,总房款455250元;已付250000元,须补交205250元。2014年3月18日,异议人支付购房款余额205250元;2019年6月28日,异议人与金龙公司签订东风小区购房认定及交房情况说明,确认异议人与泰德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真实有效;2019年10月,金龙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异议人使用。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1)冀0127执31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涉案房屋等金龙公司开发的东风住宅区改造项目楼宇若干。上述事实,本院(2018)冀0127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2019)冀0127执46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提交房屋订购协议、付款凭证、交房通知单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金龙公司也已交房,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基于异议人原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涉案房屋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李瑞良定购、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员  武汉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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