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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静与郑中辉,余孝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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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208号
  • 案件名称

    丁静静与郑中辉,余孝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丁静静;郑中辉;余孝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208号 原告:丁静静,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孝均,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郑中辉,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丁静静与被告余孝均、郑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丁静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静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丁静静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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