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静静与郑中辉,余孝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2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208号案件名称
丁静静与郑中辉,余孝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丁静静;郑中辉;余孝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208号 原告:丁静静,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孝均,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郑中辉,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丁静静与被告余孝均、郑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丁静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静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丁静静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瑞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7执异20号 下一篇 崔武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