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三强、李飞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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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05号案件名称
祁三强、李飞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祁三强;李飞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飞跃,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 祁三强,男,生于1955年6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跃与被执行人祁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本金17000元、利息19886.16元,及2021年3月16日后产生的利息,诉讼费375元。本案执行费4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本金17000元、利息19886.16元,及2021年3月16日后产生的利息,诉讼费375元;已执案款950元,未执案款本金16050元、利息19886.16元,及2021年3月16日后产生的利息,诉讼费37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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