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玉玲等王振财、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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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86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玉玲等王振财、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玉玲;王振财;刘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行资产清收部职员,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洪玉玲,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振财,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玉玲、王振财、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364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255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10383元,未执行标的额213262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洪玉玲、王振财、刘辉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辉名下的×××号车辆、×××号车辆已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轮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洪玉玲、王振财、刘辉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洪玉玲、王振财、刘辉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洪玉玲、王振财、刘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洪玉玲、王振财、刘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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