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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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478号案件名称
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三合堡村。法定代表人:吴相前,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法定代表人:张孔胜。申请执行人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5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10,649.00元、案件受理费7460元、执行费606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2.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3.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5.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胜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终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吴敬波审判员 朱魁忠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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