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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述、李松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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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06号
  • 案件名称

    赵明述、李松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明述;李松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106号赵明述、李松齐:申请执行人赵明述与李松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松齐需向申请人赵明述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松齐一次性向申请人赵明述清偿25000元(已向申请人赵明述支付)。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李松齐已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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