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俊忠、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631执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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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75号案件名称
蒙俊忠、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蒙俊忠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高法[2016]133号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31执175号移送机关:黄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蒙俊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现在延安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执行蒙俊忠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3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蒙俊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蒙俊忠在银行有存款1391.15元,我院依法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上缴国库。查明五菱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码:陕EX40**)是被执行人蒙俊忠的财产,我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蒙俊忠在监狱服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 宏 章 审 判 员 杨 武 生 审 判 员 朋 礼 奎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敏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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