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西加措、崔次力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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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293号案件名称
扎西加措、崔次力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扎西加措;崔次力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扎西加措,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崔次力九,男,藏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卓尼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扎西加措与被执行人崔次力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崔次力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崔次力九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崔次力九先后履行案款118289元、执行费2068元,对剩余案款26211元2021年9月27日扎西加措与崔次力九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剩余案款26211元崔次力九于2022年4月31日前向扎西加措支付完毕;三、如崔次力九经济条件允许,不限于上述标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扎西加措与被执行人崔次力九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302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卓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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