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执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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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执240号案件名称
蒋春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春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蒋春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法定代表人:龙亮,该区区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春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行赔终31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行赔终31号行政赔偿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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