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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圆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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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635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圆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圆圆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十社。组织机构代码:55125074-3。法定代表人:任吉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谢圆圆,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圆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谢圆圆支付原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48000元(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暖气费2042.47元,合计50042.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原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1元,被告谢圆圆负担574元。由于被执行人谢圆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50616.47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谢圆圆于2022年5月1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30616.47元,于2023年3月15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谢圆圆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于2022年5月1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63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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