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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余军、蒋维宝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881财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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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财保71号
  • 案件名称

    杨余军、蒋维宝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余军;蒋维宝;王辉明;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财保71号申请人:杨余军,男,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余兵(申请人杨余军之弟),男,汉族,陕西省XX人,住陕西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人:蒋维宝,男,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申请人:王辉明,男,汉族,黑龙江省XXX人,住黑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申请人: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谭喜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余军、蒋维宝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辉明驾驶的登记在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XX(黑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万元。担保人尚翠娥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X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辉明驾驶的登记在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XX(黑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尚翠娥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余军、蒋维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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