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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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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501号
  • 案件名称

    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李静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501号原告: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ROIZENJacques,Emmanuel,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娅婷,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女,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委托上海市徐汇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并向李静送达了民事起诉状,而李静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邮寄了管辖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即结束了诉前调解程序,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判令其无需与李静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无需向李静支付下列钱款:1.2020年2月工资差额1,765.52元;2.2019年8月和12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奖金,合计23,590.71元;3.2021年5月16日起的待岗生活费。事实和理由是:李静在任职期间多次严重违纪,其决定于2021年5月15日与李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然李静对该决定不服并申请了劳动仲裁,石家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1年7月30日做出了“石劳人裁字(2021)第371号”裁决,而其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李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其对仲裁委做出的“石劳人裁字(2021)第371号”裁决也不服,并诉至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即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该院已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出具了(2021)冀0104民初76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2021)冀0104民初76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认定李静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向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已于2021年8月3日受理立案,而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认定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当然,潘多拉珠宝(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而现有事实表明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较本院先行立案受理了李静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李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李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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