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兴龙、王进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22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22民初2271号
  • 案件名称

    田兴龙、王进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兴龙;王进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2271号原告:田兴龙,男,回族,生于1963年3月6日,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王进宝,男,回族,生于1970年2月7日,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田兴龙与被告王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兴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兴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兴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兴龙负担。        审判员    田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进翔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