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峰、迟军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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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75号案件名称
孙秀峰、迟军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秀峰;迟军;李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祝庄河市。被执行人:迟军,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华,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孙秀峰与被执行人迟军、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辽028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20000、执行费2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1年4月7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迟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81账户内存款5000.82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被执行人迟军冻结保险合同(保单号为:CSC-K09326863)中的保单现金价值及迟军生存金、红利等财产权益,冻结期限为二年;于2021年8月26日提取被执行人迟军在(2021)辽0283执2353号案件执行款4493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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