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4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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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012号案件名称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4012号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中山南路。被告赵宝全,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案由追偿权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865.6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利息721.84元(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宝全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宝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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