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和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49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和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和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王家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和臣,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和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25民初1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本科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汪振三书记员  贾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