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连、何永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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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26号案件名称
张凤连、何永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凤连;何永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26号申请人:张凤连,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何永生,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张凤连申请执行何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凤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何永生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何永生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凤连要求将被执行人何永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张凤连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何永生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凤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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