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保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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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保73号案件名称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保73号 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288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856.98元。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保全标的98856.9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巴中回凤支行XXXXXXXXXXXXXXX2684账户上的银行存款98856.98元,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8执保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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