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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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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1649号
  • 案件名称

    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柏松;杨佳威;杨永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1649号原告李柏松,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佳威,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永顺,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松与被告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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