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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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1649号案件名称
李柏松与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柏松;杨佳威;杨永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1649号原告李柏松,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佳威,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杨永顺,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松与被告杨佳威、杨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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