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8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808号案件名称
曹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808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曹峰,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曹峰刑事罚金一案,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涛审判员 罗 洪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圣星木业有限公司、赵明敏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1038号 下一篇 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张立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