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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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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808号
  • 案件名称

    曹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曹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808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曹峰,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曹峰刑事罚金一案,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涛审判员 罗 洪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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